问题 | 后备箱货物保险赔不赔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保管期内,若由于保管不当导致被保管物体遭受毁坏或丧失的后果,则保管方须负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若保管事务属于无偿性质,且保管方能够证明自身并无重大过失行为,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寄存人所寄存的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应向保管方进行明确声明,以便于保管方进行验收或封存处理。如寄存人未能进行相关声明,当该物品发生毁损或灭失之后,保管方可依据一般物品的标准进行赔偿。若事先未能对物品价值进行明确申明,保管方也可根据一般物品价格的原则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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