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则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法定权益持有者均享有对遗失物品的追索权。若上述遗失物品已通过非法转让的方式为第三人占有,则所有权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向无权处分者提出损害赔偿主张,或者在知晓相对人身份或知悉其应已知晓受让行为之日起算的二年内,向受让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
然而,若受让人是通过公开拍卖或从具备经营资质的商家手中购买到该遗失物品的,那么当所有权人要求返还原物时,必须向受让人支付其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在支付完毕相关费用之后,所有权人才有权向无权处分者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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