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存在三个显著差异:
首先,要约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表达了缔结合同的意愿,此意愿的明确目的即为达成合同协议;相比之下,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向潜在合作伙伴发出一种期望其主动提议签订合同的意向信息。
其次,要约应包含未来可能签署的合同中的关键性条款及条件,同时还需体现出联系人愿意受到该要约条款的约束力;而要约邀请则并不包含此类约束意涵在内。
最后,绝大部分的要约都只针对某一特定的相对方进行,因此在传递过程中通常采用面对面口头交谈或书面信件的方式。
然而,要约邀请面向的一般是所有潜在的候选方,所以多用广播、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作为传播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