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存在三个显著差异:
首先,要约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表达了缔结合同的意愿,此意愿的明确目的即为达成合同协议;相比之下,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向潜在合作伙伴发出一种期望其主动提议签订合同的意向信息。 其次,要约应包含未来可能签署的合同中的关键性条款及条件,同时还需体现出联系人愿意受到该要约条款的约束力;而要约邀请则并不包含此类约束意涵在内。 最后,绝大部分的要约都只针对某一特定的相对方进行,因此在传递过程中通常采用面对面口头交谈或书面信件的方式。 然而,要约邀请面向的一般是所有潜在的候选方,所以多用广播、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作为传播平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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