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证明对方不是善意第三方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知晓或有能力辨识出其行为可能对法律效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主动实施诸如占有或者买卖等措施的行为人不应被视为善意第三方。善意第三方的定义在于其并不了解法律关系中各方的实际状况,这主要是针对在非法交易过程中的无辜权益持有人,他们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相关的注册事宜。所谓善意取得,则是指在物权所有者将原本物出售给善意第三方的过程中,若该第三方具有足够的诚意且并未察觉到物权所有者的售卖行为乃是违法行为,那么他们便有权获得原物的所有权,而原物的所有者则无权要求其返还所售物品。在此所提及的“善意第三方”即是指那些对于物权所有者非法售卖行为毫不知情尔后通过合法方式获取财产的第三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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