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合约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我们可以详细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预期违约的情况便较为常见,即在双方签署的协议履行日期尚未达到以前,任何一方以明确表达或者其自身行为传达出了不会按照原定协议进行履约的意向。
其次,不履行则不仅仅局限于通过明示表示的方式,还涉及到了更深层次的内涵,包括了拒绝履约以及根本性的不能履行。
拒绝对可能导致合约义务履行的一方恶意拒绝履行,而根本不能履行则是指,由于合约中规定的义务在技术上和实际情况下均不可行,所以即使愿意也要考虑到现实因素的限制。
另外,对于过早或延迟履行的情况我们也无法忽视,这种情形可能出现在合约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以后未及时履行的情形,同时也有可能是因为一方恶意地延期履行。
最后,对于履行的质量、数量等细节问题也需要格外重视,如果这些事项与原定协议不符,就构成了不适当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