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所谓违约金,乃特定民事主体于合同中,预先设定且明文规定之责求金式惩罚保证金。
其秉持着补偿与惩戒双重功能运转,在填补受害方所遭受之经济损失的同时,严厉警示负履行义务之人应遵守诚信原则。
当双方就违约金事宜达成共识之时,其数额并无明确界定,往往视乎契约各方对于任何一方违约所可能引发的所有潜在损失之预估估算而定。
一旦负有履行义务之一方无故违反承诺,受害一方有权依据当初商议的违约金条款向法庭申请加倍赔偿。
但是,倘若约定之违约金额度远超过实际上可能造成的损害,则负有履行义务之一方亦可提起诉讼,期望法庭予以适当削减违约金。
在评估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参照的标准乃是受害方真正所承受的实际损失。
而此等实质上的损失既包括已然发生的损失,也涵盖了因未能履约而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害以及实现合同履行之预期收益之暗中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