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算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律师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违约责任类别。
此责任以其独特的法律特性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活动各个领域,主要涉及到合同缔约尚未生效之时,一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所导致的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害,由此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然而,违约责任是依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在合同项下确定成立之后,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遵循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所需承担的具体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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