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认缴出资完后还要承担债务责任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股东在认缴出资完毕后,依然有可能需要承担债务责任。
首先,倘若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这类行为,那么在其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那个范围内,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 比如说,股东按照约定应当出资100万,但实际只出了80万,这20万的差额部分,在公司债务需要清偿时,股东就需要承担补充清偿的义务。 其次,当公司的人格与股东的人格出现混同的情况时,股东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就像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混同使用,根本无法区分彼此的界限,这种情况下,股东就不能以公司独立法人的身份来逃避债务,而必须和公司一起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再者,在公司解散的时候,如果股东没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那么股东就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的责任。 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在公司解散后逃避债务责任。 总之,股东认缴出资完成之后,并不意味着就完全脱离了债务责任,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是某公司股东,他们已认缴出资完毕。公司经营不善负债,债权人要求股东担责。小朱有未足额出资情况,小李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现象,小胡在公司解散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引发债权人与股东间的责任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未足额出资,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小李人格与公司人格混同,无法区分财产界限,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小胡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需在造成债权人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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