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破产股东有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公司破产时,关于股东是否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得根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首先,若股东出现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并且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这类行为,在此种状况下,股东就必须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比如说,某股东为了逃避自身应承担的债务责任,故意虚假出资,或者将已投入公司的资金偷偷抽回,这种行为就会让股东承担起连带赔偿的义务,以弥补公司债权人的损失。 然而,倘若股东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同时也不存在上述那种滥用行为,那么他们仅仅是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度来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需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比如,股东按时足额缴纳了自己的出资,并且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始终秉持着合法合规的原则,没有任何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当举动,那么他们就只需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要判断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核心就在于股东是否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当行为。 如果有,就需承担;如果没有,就只需在出资范围内负责。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破产后,小朱和小李认为小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他们怀疑小胡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小胡则坚称自己已履行所有义务,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胡确实存在抽逃出资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就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若小胡能证明自己按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上述不当行为,就只需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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