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四个关键要素:第一,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然达到履行期限的。
在此情况下,债权与债务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明晰且有效,同时债务也已经到了应该得到清偿的时期;
第二,债务人必须存在懈怠行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之情形。
换句话说,当债务人有能力、应该而且可以行使其债权时,但却未能采取任何行动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法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权的行为必须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这种损害通常表现为债务人由于缺乏足够的资产来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
最后,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权利。
举例来说,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特定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诸如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特殊类型的权利,债权人是无权代位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