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问题,其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三种:
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 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素,首先要求的是双方之间所涉及的是同类型的双务合同义务关系; 其次,双方应当就同一合同中所负有的义务在无明显顺序上的区分; 再次,双方各自负担的合同债务必须都已经达到债务到期需予偿还的阶段; 最后,如果对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债务的履行,或者执行过程不符合原定的标准,这些情况下就有权行使此项抗辩权利。 另一方面,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则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既定条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合同义务存在相互的对应性; 第二,两个义务在履行时呈现出先履行与后履行的时间顺序; 第三,只有当先履行一方在约定的债务期限内没有履行或执行不符合合约规定时,才能依法主张该项权利。 接下来要讨论的重点内容是不安抗辩权,其主要特点在于: 第一,当事人之间同样存在互负债务的前提; 第二,两个债务同样存在着前后履行的顺序; 第三,后履行方出现了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迹象; 第四,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先履行方,他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第五,在合同成立之后,但在履行之前,先履行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有关情况。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以确保能够准确地评估不同案件是否确实满足特定抗辩权的法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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