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内容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的“代位”主要特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代位权这项特别权益。
然而,该项权利得以正式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基本要件: 第一,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之债权必须既合乎法律规定且已经届满正常的履行期限; 也就是说,该项债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明文要求而且还应当已到债务偿还的最后期限。 其次,债务人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地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 换言之,债务人应当积极行使并能够行使其所拥有的相关权利,但却未能采取任何行动。 再者,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个人所有的特定债权; 例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各种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等。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通常情况下,这种损害表现为由于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责任财产本应有所增加,但实际上却未能如愿增扩,进而直接影响了债权人所收回债权的实际履行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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