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求偿权以谁的名义提起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代位求偿权都是由债权人亲自提出行使的。
所谓的“代位求偿权”,其含义主要是当作为债务追求方的债务人未能积极履行其对第三方所应享有的权利,且此种行为有可能对债权人的相关债权构成不利影响时,为了确保自身权利的完整性,债权人可以自行以自身的名义,取代债务人为之行使其对第三方的权利。 举个例子来说明,在保险业界中,如果由于除保险标的以外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进行了不当行为从而引发保险事故的话,那么保险人就应该自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的那一天开始,在赔付金额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来代替投保人行使对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力。 无疑,发起代位求偿权的主体永远都是那些受到自身合法权益损失的债权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去执行代位求偿权的确切条件及流程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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