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诉讼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立案审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代位诉讼之案件的立案审理环节,通常该予以启动的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细节要求:
首先,债权人所享有的针对债务人的权益,应当具有法律上的成立性以及其确切性。 这就意味着,相关的债务债权关系必须具备具体的请求权利基础及其具体金额的明确表述等等规定。 其次,作为那位负有债务责任的债务人,他有义务去行使他应该享有的对于次债务人行使的到期债权,如果他没有做到这点,或者如果他没有采取诉讼或者其他仲裁方面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依据此种状况便可认为这位债务人是在怠于行使其权利。 再者,便是需要确认债务人所拥有的、等待履行支付义务的那部分债权已经到达了可行使用的合理期限,否则的话便不能够提起代位诉讼。 最后,需要确认债务人所拥有的那些债务债权并不属于专属于那位负有债务责任的债务人个人所有,比如说一些特定类型的由扶助关系、教育关系、供养关系以及继承关系引发的给付请求权,这些通常来说都是被视为不可进行代位的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只有当满足上述所有的立案审理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方才有可能向有管辖能力的法院提出并获得代位诉讼的介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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