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冲突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尽管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看似有着诸多相似之处,然而它们所适用的条件以及所产生的法律效应却存在明显区别。
在双务合同关系中,通常情况下应由率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负责支付相应的款项,倘若该方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履行或者其履行过程并不尽如人意的话,那么具有后期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拥有在合理范围内拒绝执行该方请求的权力,此即称为先履行抗辩权。 相对于前者而言,不安抗辩权则赋予了先行履行一方在充分掌握并能够提供确切证据证实相对一方确实正在逐渐失去或是即将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的前提之下,有权中止自己的合同义务,以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到实践操作之中,如何对所谓的“的确凿证据”加以恰如其分地界定和理解,进而评判是否满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条件,这无疑是需要深思熟虑以及慎重处理的关键所在。 在一些较为复杂的交易场景里,当其中某一方强烈主张能够依据先履行抗辩权行使自我保护的权利,而对立一方却提出要依据不安抗辩权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时,往往会引发关于合同履行顺序以及责任归属问题的激烈争论。 然而,法律制度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虑,权衡各方利益得失,从而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决。 总的来说,无论是先履行抗辩权还是不安抗辩权,它们各自的适用情况都必须紧密围绕具体的合同条款约定及法律法规展开严格的考量和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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