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处强制执行条款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为提高债务兑现的有效性以及经济效益,我国公证机关所颁发之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未能遵守或仅部分遵守其应承担之义务之时,债权人有权直赴拥有司法管辖权的国家审判庭,提出强制执行请求。
唯有在符合债权文书明确规定了所应支付的具体款项且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条件下,方可援引此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