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公证执行法院怎么判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强制执行公证实行为公证机构依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其在追偿无可争议的款项与货物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书赋予其实施强制执行力之权力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此情况下,一旦债务人未履行或者仅部分履行经由公证机关确立的义务,债权人得以无需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而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法院在进行审查和判断公证债权文书时,主要重视的是该债权文书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了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明确性、债权文书具备给付内容、以及签署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中意义明确的给付内容表示毫无疑问等等方面。 倘若经过审核,公证书确实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将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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