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关系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合约保全制度中涉及的撤销权以及代位权两大权利在本质上虽存在紧密关联之处,但其具体表现形式及适用场景却又各具特色。
这种紧密联动性体现于它们都是为了避免债务方的资产权益遭到不当侵蚀,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实现方面。 然而,它们之间的差异还是相当显著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两者所满足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就代位权而言,它要求债务方对其所持有的到期未被实际行使的债权持有消极态度,并因此给债权人带来经济损失才得以成立; 相较之下,撤销权的成立条件较为严苛,它需要确认债务方已经做出了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行为事实。 再次,在权利的行使角度来看,代位权允许债权人自行以自身名义向次债务人发起法律诉讼以进行主张; 相比之下,撤销权则需通过向司法机关提交诉讼申请的途径来实现其内在价值。 最后,从权益实现的范围视角来看,代位权所能覆盖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自身所享有的债权之上; 而撤销权的实际可行权限也受到了同样的限制,即仅限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即可以涵盖的范围内,并且其无法超越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之际所拥有的财产财产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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