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前离婚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诉讼之前,某些人士选择以离婚的手段转移财产以规避债务,此种行径并非法律所容许,它极大地侵犯了债权人的应有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列出的规定:当债务人以类似于主动放弃其拥有的债权、放弃对债权的担保或以零代价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理其财产权益时,或者有意拖延偿还期已满的债券的还款期限,从而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实现造成重大影响的,债权人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撤销债务人的此类行为。 同样地,第五百三十九条也有明文规定: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廉价格转让其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昂价格接受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且债务人的相对人对此类情况知情或者应该知晓的话,债权人亦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若您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即在提起诉讼前通过离婚手段转移财产以规避债务,那么作为债权人,您应当立即着手搜集相关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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