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信没有能力偿还怎么办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假设失信被执行者无法承担其所负的债务偿还责任,首要步骤是向执行法院诚实地报告和申报他们自身实际拥有的全部资产情况,并且向法院递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收入来源、家庭财产明细等各项信息。
在此种情形之下,法律机构可能为失信被执行者实施一些弹性化的执行策略,比如,暂时性地停止执行程序,待到失信被执行者具备偿还债务的相应能力之后再重新启动案件执行。 然而,失信被执行者仍旧需要积极主动地探索各种有效途径,以改善自身的经济状况从而更好地履行其应尽之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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