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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开几次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次数,目前并未有明确规定的法律限制条件,这完全取决于破产重整工作的复杂性以及实际需求。
通常而言,在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首次债权人会议将由当地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召开,该会议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
而在此之后,剩余的债权人会议则可在人民法院判断为确有必要时,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占有债权总额超过四分之一比例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出建议后择期举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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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