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没钱,能找其子女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申请方强制执行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缺乏经济能力来支付应还债务,那么是无法直接寻求其子女为责任主体的。
因为被执行者的负债必须由其个人所有资产来独立承担。 除非能够有力证明被执行者存在故意将财产转交给子女以逃避债务的恶劣行径,否则我们并不能够强迫他们的子女代替他们偿还债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债务人通过放弃自身债权、舍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进行无偿处置财产权益,或者恶意拖延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不利影响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的请求。 此外,第五百三十九条也明确指出,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接受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良影响,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晓此种情况,债权人同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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