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一样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并非同一概念。
代位权源于债务人未能适时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失之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自身名义代理债务人行使相关权利。 而撤销权,则指当债务人实施任何可能导致其资产减少的行为,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启动撤销程序,撤销该等行为。 因此,这两种权利在构成要件、行使方式以及法律效力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 譬如,在行使条件设置方面,代位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债务人需对外享有有效债权,且此等债权已经到期; 其次,债务人应怠于行使此项债权,并给债权人带来实际损失; 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相对较为严格,要求债务人须实施诸如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之类的特定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实质上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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