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三年不还是否无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后,负债方得以提出不履行其应尽义务之抗辩。
此种情况下,若某项借贷条文所涉及之债务数额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限,该债务人便可行使拒绝偿还债务的权利。 然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后,该债务人表示愿意履行或已实际履行了相关债务,则他无权再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作为抗辩理由或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在进行深入分析时,我们必须审慎考虑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因素。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若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者出现其他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均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自中断之日或相关程序结束之时起,诉讼时效期限将被重新计算。 若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限之内确实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那么诉讼时效期限将会被重新计算。 反之,若未曾出现过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那么该债务人仍可提出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抗辩。 总而言之,借贷条文中约定的三年还款期限并非意味着债务自动失效,而主要取决于是否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若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且未曾出现过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该债务人有权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若在诉讼时效期限之内确实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则诉讼时效期限将会被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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