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钱不还却又来借钱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借贷关系当事人中的债务人身负债务且有不履行还款责任之行为,但在此后的时间内其再次向债权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借款恳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相关法规与精神,作为善良、理性、公正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其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为对抗他人所享有的权利,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债权人在行使此项代位权时,其所能主张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制在自身已到期的债权范围之内,同时,所有因行使该项权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均应由债务人承担。 若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主张的相对人享有抗辩权,则相对人有权向债权人提出相应的主张。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应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以及还款能力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来决定是否接受其新的借款请求。 如果债务人已经无力偿还旧债,那么接受新的借款请求无疑将加大债权人的风险。 因此,对于这类情况,债权人务必审慎对待,并考虑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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