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亏欠农民工58万怎么判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若被执行者因实际生活困境而无经济能力承担债务,并且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及劳动力能力时,法院可慎重考虑终止执行程序。
然而,这需要法院依照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的第五种情况。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如果农民工的确无法依靠自身努力获取到足够的收入用以偿还债务,且已失去了劳动能力,则可能会被视为具备“无力偿还”的条件。 然而,此类情况仍然需由法院进行严谨的评估分析,包括但不仅限于提供医疗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若经法院判定农民工确实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便可依法做出终止执行的裁决。 这也就意味着农民工有可能无需被迫履行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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