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分也不给怎么判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新时代民事诉讼法典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若被执行人未遵照法官的判决、裁决以及诸如此类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金钱支付义务,则应以双倍利率加收逾期时期的债务利息。
这就意味着,倘若被执行人选择一分钱都不予以支付,即表示其根本就没有履行金钱上的支付义务,那么司法机构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对其的判决,决定让被执行人需要按规定加倍支付因拒绝履行而导致的逾期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个案中,倘若原告已经获得了胜诉的结果后,然而被告却未能按时履行判决中所规定的金钱支付义务,那么原告便可依据此项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执行申请,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例如财产查封、拍卖等等,以此来保证原告能够得到应得的赔偿。 如果被告仍然坚持拒绝履行或者故意拖延履行,那么司法机关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施以罚款或者拘留等惩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