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民事诉讼中,我们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以欠条债权纠纷这一类案件为例,如若债务人系自然人,便应由债务人的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而对于法人或其他非自然人团体作为债务主体的情况,也应由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同时,如果涉案对象存在多个被告,且他们各自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分别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人民法院均具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因此,在确定欠条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时,我们需要依据债务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进行判断。
在此基础之上,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是否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