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债不还能要回来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债权人在确切知晓或者理应获悉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时起算,三年内均可向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然而,若超过此期限达二十年以上,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在特定情形下,如权利人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则可适当延长保护期。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处理支付令申请的具体流程,其中包括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且合法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而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后,享有十五天的时间来清偿债务或提交书面异议。若债务人未能在此期间内提出异议亦未履行支付令,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若债权人能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便可通过司法途径追讨欠款。反之,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可能会失去通过法院追回债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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