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钱说好了不还款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借款方未能依照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该借款方应依照约定或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
若借款方明确表达其无法偿还债务,作为债权人(即出借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发出催款函: 出借方可向借款方发送正式的催款函件,要求对方按期归还借贷本息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其次、双方沟通协商: 出借方可竭力与借款方进行商讨,寻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例如将欠款分为阶段性还款或是适当延长付款时间; 再次,选择起诉途径: 若双方协商无果,出借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借款方归还全部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此外,申请财产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出借方有权利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借款方在诉讼期间不会擅自转移资产,从而影响到债权的最终实现; 最后,执行程序启动: 若法院判定借款方需归还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方仍然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出借方有权申请法院执行,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对借款方财产的追索,以保障自身权益。 在实施以上措施的过程中,出借方务必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催款函件、协商记录等,以便在法律程序中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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