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钱不还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借款人未履行其借款偿还责任项下的债务超越了法律所设立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话,依照我国最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债务人有取得一种维权抗辩的资格,即可以对其未能履行债务义务提出质疑。
这代表着,若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结束之后提请进行司法程序,那么,债务人将有权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否认彼方的还款要求。 然而,如果在此期间又存在诉讼时效期间被叫停并重新开始计算这样的具体情形(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相关条款),则诉讼时效应按照此类情况来进行更新。 这种能终止和重启诉讼时效的情况可能包含了债权人向债务人正式发出还款要求、义务人首肯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或是发起仲裁等一系列举动。 另外,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倘若在诉讼时效期内的最后六个月里存在某些不可抗拒的阻碍因素影响到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例如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缺乏法定代理人之类的事实情况,那么此时诉讼时效将会暂停。 在上述妨碍排除之后满足六个月的期限,诉讼时效将重新启动并且重新开始计算。 总的来讲,对于那些未及时履行借款偿还责任的债务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而言,债务人无疑可以凭借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债权人的还款需求。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采取了某种停止和重置(参照前文)诉讼时效的策略或遭遇了某些会导致诉讼时效暂停的实际困难,那么之前的诉讼时效时限将失去效力,新的计算周期将从相关事件解决或问题消除的那一天算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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