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到外地起诉欠钱不还会坐牢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地的选定原则上乃依据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如若此类状告对象——被告,其实际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二者并不一致时,此时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经常居住地之人民法院为之裁判。
换言之,倘若您在异地欲对欠款债务人提起诉讼,便必须将诉求提交至该被告现居住或曾常住之地的人民法院。 至于诉讼结果是否会引发坐牢之虞(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蹲监措施),即是否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为欠款不偿还所引发的争议系属民事范畴内的纠纷,不应引发刑事责任。 除非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出于恶意逃避债务、诈骗等非法目的,同时满足了我国刑法中所界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否则这些人仅仅因为欠款未偿,通常并不会受到刑罚(指坐牢)的处罚。 若是您需要更深入的法律援助,我们强烈推荐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得到针对个案实际情况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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