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信信用卡逾期五个月无力全额还款,如何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拖欠款项不及时归还,银行极有可能随时采取法律行动提起诉讼;
而拖欠款项的不良纪录将被准确地载入到个人信用档案之中,但无需过度担心,这种负面资讯并不会永久性驻留在个人信用报告之中,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个人信用记录的保存期限将设定为五年时间。 只有当欠款全部偿清之后,一切人才有资格再度开启建立良好信用纪录的旅程,从而有机会再次出发重塑自身形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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