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解决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的情况 |
分类 |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
解答 |
律师解析:
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额的,剩余未清偿的债权部分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法律规定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可以优先受偿,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承担,超过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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