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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共同经营生意外债承担吗
分类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解答
律师解析:
离婚之后,倘若这桩生意是由夫妻双方一同经营打理的,那么在此过程中所滋生出来的外债,一般来讲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的。
具体而言,只有当能够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债权人清楚知晓此债务乃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且该债务并未被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经营之中时,才可以例外。
所谓共同经营,指的是夫妻双方都实实在在地参与到了生意的决策过程当中,或者对生意进行了管理,又或者亲自参与了实际的操作,正是因为双方都在这些方面有投入,所以对债务的形成才有着共同的责任。
要是其中一方能够有力地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那么在承担了这部分债务之后,就有权向另一方去追偿其应当承担的那部分份额。
总而言之,在夫妻共同经营生意的这种情形下,离婚之后通常是需要共同去承担外债的,然而,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到底该如何承担,就必须依据实际的证据来进行准确的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后,对于二人共同经营生意期间产生的外债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外债,称部分债务是小李个人行为产生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和经营;小李则认为应共同承担。

案情分析:

1、若小朱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某债务是小李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及经营,那么该债务可认定为小李个人债务,小朱无需承担。
2、若小李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小朱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小李追偿其应承担份额,具体承担需依据实际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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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2: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