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怎么认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的认定,可参考以下要点:
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夫妻共同签署借款合同用于经营,这种情况下,双方明确表达了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愿。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是夫妻二人一起前往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表明他们对这笔借款用于经营活动达成了一致意见。 这种共同意思表示,让债权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的。 二、用于夫妻共同经营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即使一方名义举债,也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比如,一方为店铺进货借款,而店铺由夫妻共同经营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借款是以一方的名义进行的,但店铺的经营收益是夫妻共同享有的,所以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一方大额借款用于扩大夫妻共同经营的工厂规模,且有相关证据证明,该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比如有工厂的采购合同、生产计划等相关材料作为支撑,表明这笔借款确实用于工厂的扩大经营。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店铺。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用于店铺进货,小李事后未追认。后小胡要求小李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小李认为自己未签字不应承担,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看,小李未对借款进行事后追认,借款合同仅小朱签字,缺乏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明确体现。 2、从用于夫妻共同经营角度,虽借款是以小朱名义,但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进货,店铺经营收益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此借款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用于店铺正常经营,综合考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李需共同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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