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共同债务一定要两个人承担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在离婚这个场景中,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通常是需要夫妻双方一同来承担的。
《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当夫妻双方一起在债务文件上签名,或者夫妻中的一方在事后对该债务予以追认等,呈现出共同的意思表示时,这样所背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仅仅是以个人名义去为家庭的日常生活需求而背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然就应该由夫妻双方一起去偿还。 不过,如果夫妻中的一方能够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此债务就是个人债务,又或者能够证明该债务压根没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亦或是并非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由举债的那一方个人来承担。 总而言之,在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的承担与否,必须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去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要是在这方面出现了争议,是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时,对一笔债务的承担产生争议。该债务是小李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小朱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因为借款可能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小李则称有证据表明此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共同承担。 案情分析: 1、若小李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小李个人承担。 2、若小李无法证明,且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符合共同债务情形,按照法律小朱和小李应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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