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的债务财产如何分割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债务方面:
在夫妻关系中,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共同来偿还,并且是以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作为清偿的依据。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去承担这些债务,以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 而个人债务则由欠债的那一方独自承担。 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去背负债务,但这个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那么这样的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由欠债的个人来负责。 2.财产方面: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会进行平均分割。 不过,如果双方事先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方式来处理财产也是可以的。 这体现了夫妻双方在财产问题上的自主性和协商性。 一方的个人财产明确归个人所有,在分割财产时不会将其纳入共同财产的范畴,即不予分割。 要是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又或者伪造债务来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实施这些行为的一方,可以适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这是为了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 当夫妻离婚时,如果其中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自己的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具体的帮助办法由双方自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出判决。 这样可以在离婚后,尽量保障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需求。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小朱以个人名义借贷一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款项,后二人要离婚。小李认为这属于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小朱称是个人债务自己偿还。同时二人对共同财产分割也有分歧,小朱怀疑小李隐藏共同财产,小李觉得小朱应在离婚后给予生活困难的自己住房帮助。 案情分析: 1、关于债务,按照规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名义债务为个人债务,小朱如果能证明是此类债务则无需小李共同偿还。 2、对于共同财产,若小朱能证明小李隐藏财产,小李会少分或不分财产。而小李生活困难的话,小朱应给予适当帮助,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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