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贷的公积金离婚了怎么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由某一方承担还款责任时,这种约定仅仅在夫妻二人之间有效。
也就是说,在面对外部的债权人时,双方仍然需要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夫妻双方都进行还款。 这是因为离婚协议只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 2.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谁来承担还款责任,或者约定得不够清楚,那么一般情况下,会认定夫妻双方仍然需要共同承担还款的责任。 在一方承担了全部的还款责任之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一方承担了全部责任后无法得到补偿。 3.倘若一方私自更改了还款账户等相关行为,但是没有通知另一方,并且也没有获得债权人的同意,那么这种行为是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的。 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为还款账户的变更不能改变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事实。 4.假如其中一方没有能力进行还款,那么另一方就应该在自己承担责任的范围内继续还款。 这是为了避免因为一方的无力还款而影响到另一方的个人信用。 总之,离婚后夫妻共同贷的公积金还款问题确实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公积金贷款由小朱还款。但债权人小静要求小李也还款,小朱私自变更还款账户未通知小李和小静。小胡认为小朱没能力还款,要求小李承担剩余还款责任,小李认为按协议不应自己还款,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小静,所以小静有权要求小李还款。 2、小朱私自变更还款账户未通知相关方,此变更对债权人无效,不影响共同还款责任。 3、小朱若没能力还款,按照规定小李应在自己承担范围内继续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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