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名下一套房产法院能执行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有权对离婚夫妻名下的物业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该债务确认为夫妻双方所负的共同债务,或者即使夫妻其中一方所欠的债务,但是其名下的房产却又属于个人所有并且不违反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对这处房产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如果该房产是夫妻以及他们所抚养的家庭成员日常生活所需的唯一居所,那么法院通常不会许可强制执行,除非申请强制执行的一方能够为被执行人和其抚养的家属提供符合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居住场所,或者同意根据当地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水平,从这处房产的变现所得款项中扣减五年或八年的租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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