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夫妻共同财产提起执行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所负有的个人债务提出,希望通过用属于自身的那部分共同财产来抵消或豁免这笔债务,并以此作为排除法院强制执行行为的事由,人民法院在进行深入审查和评估时,将会全面地考虑到债务的具体性质以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分配的相关协议等多方面因素。
若能成功证明在共同财产之中确实存在属于该方当事人的独立份额,并且强制执行这部分财产将有可能严重影响到其基本生活需求的话,那么有可能最终得到法院对此项执行异议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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