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有哪些可以叫夫妻共同债务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性质有所不同,通常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后得到另一方的明确认可,即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债务; 第二种则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例如为了子女教育、孝敬尊长等正当目的所需负担的债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将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笔债务事实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所产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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