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通常情况下,丈夫在婚姻关系持续阶段时产生的负债,在离婚之后其妻子是否需进行相应负担,这要视这个负债是否归类于夫妻间的公共债务来定。
倘若真的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借入债务,那么这样的债务便被理解为夫妻共享债务,于是,作为妻子她还是需要对此承担责任的。
然而,若丈夫背负的债务已经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范畴,而且债权人无法证明此笔债款曾真正用在夫妻共同的生活、合作生产或管理,以及基于夫妻双方共享意愿的行为之上的话,那么这类债务将会被视为丈夫独自的债务,因此,他的妻子无须对其进行任何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