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期间一方贷款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妻关系合法存在的时期内,若有一方在未经配偶知晓且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贷款行为,那么针对此类状况的处理方式将取决于诸多复杂的影响因素。
首要任务是对涉案的贷款用途加以辨析,看其是否被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销、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愿得以实施。 若是上述情形以外的情况,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知情的那一方当事人并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有效地证明某一方的无知以及贷款并未被用在共同生活中的具体用途上,往往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依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来予追认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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