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一方债务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时一方财物是否具有处理权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债务的性质。
若此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其中一方当事人以自己个人名义欠下的并且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这种情况下便不能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而应由借贷的一方当事人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假如这宗债务被明确用于了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开支、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将其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都有义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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