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债务能否执行共同财产保全案件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期间内,若有一方负担了负债,在特定的情境之下,可以考虑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实行冻结或查封等保全措施。
倘若所承担的债务主要是为了维持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需求、推动共同生产经营事业的顺利进行,或是基于夫妻双方明确的共同意愿最终形成的,那么这就构成了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在此种情形下,法院才有可能同意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然而,如果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仅为夫妻中的某一方单独承担,那么按照法律原则,应该由该债务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对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那部分份额进行处理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协议,或者在事后得到另一方的认可与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承担的债务,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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