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关于夫妻债务的问题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夫妇之间的债务负担问题给予了清晰明确的法律规范细则。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其具体内涵是指由夫妇双方共同签署确认的债务额度,或者即使在事发后一方才作出认可的情况下,只要得到另一方的共同同意和承诺,也可以纳入此类范畴; 同样的,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任何一方仅以个人名义承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归类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在这一期间内,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这种债务就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那么这些债务仍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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