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是否有权归还房产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夫妻一方产生对外借贷行为时,其配偶是否有权利将房产用于偿债,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地分析。
如果此笔借款主要用于了夫妻二人共同的日常生活支出、生产经营活动或是经由两口子的共同意思表示所作出之举,那么这个债务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负债。 在此种可能性发生的情境之下,若房屋是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并且用以偿还债务并未对另一半的基本生活需求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另一方或许需要配合使用房产来清偿债务。 然而,如果借款被明确认定为仅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房屋则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另一方通常无需承担用房产来偿还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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