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一方不知情的债务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时,若有一方当事人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某部分债务毫不知情,那么就需要针对这些债务的性质以及其实际用途进行深入的分析。
假如这些债务被证实是为了维系夫妻共有的生活质量、促进夫妻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即便有一方当事人对此一无所知,也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这些债务超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范围,并且债权人事先无法举证证明这些债务是专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话,那么这些债务应当被视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举债人独自承担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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