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若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届满后尚未清偿的婚内债务,而其中一方对此事毫不知情并且此项债务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的明确共识,那么,在此情况下,对于不知情的一方而言,其通常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这主要是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只要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便不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的明确共识,则上述规定并不适用。